1.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条文说明】1.1本条规定主要针对城市建成区内建筑比较密集、新老建筑交织,规划与建设不同步,导致建筑周围的道路和消防供水等市政设施不能完全满足消防车通行和建筑灭火救援需要。比如U形或L形等形状的沿街建筑,形状较复杂且总长度和沿街的长度过长,给灭火救援和内部人员的疏散带来不便,延误灭火时机。为满足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要求,本条对这些建筑的总长度作了必要的限制,而未限制U形、L形建筑物的两翼长度。由于我国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150m左右,按规定一般设在城市道路两旁,故将消防车道的间距定为160m。本条规定对于区域规划也具有一定指导作用。
在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中,存在小区内道路宽度、承载能力或净空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的情况,给灭火救援带来不便。为此,小区的道路设计要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
计算建筑长度时,其内折线或内凹曲线可按突出点间的直线距离确定;外折线或突出曲线,应按实际长度确定。
1.2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対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条文说明】1.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沿建筑物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有利于在不同风向条件快速调整灭火救援场地和实施灭火,对于大型建筑,更有利于众多消防车辆到场后展开救援行动和调度。本条规定要求建筑物周围具有能满足基本灭火需要的消防车道。
对于一些超大体量或超长建筑物,一般均有较大的间距和开阔地带。这些建筑只要在平面布局上能保证灭火救援需要,可在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的确困难时,采用设置环行消防车道。但根据灭火救援实际,建筑物的进深最好控制在50m以内。少数建筑,受山地或河道等地理条件限制时,允许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需结合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
其他说明,还可参加本规范第7.1.3条的说明.
1.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条文说明】1.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工厂或仓库区内不同功能的建筑通常采用道路连接,但有些道路并不能满足消防车的通行和停靠要求,故规定要求设置专门的消防车道以便灭火救援。这些消防车道可以结合厂区或库区内的其他道路设置,或利用厂区、库区内的机动车通行道路。
高层建筑、较大型的工厂和仓库往往一次火灾延续时间较长,在实际灭火中用水量大、消防车辆投入多,如果没有环形车道或平坦空地等,会造成消防车辆堵塞,难以靠近灭火救援现场。因此,平面布局和消防车道设计要考虑保证消防车通行、灭火展开和调度的需要。
1.4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条文说明】1.4本条规定主要为满足消防车在火灾时方便进入内院展开救援操作及回车需要。
本条所指“街道"为城市中可通行机动车、行人和非机动车,一般设置有路灯、供水和供气、供电管网等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道路,在道路两侧一般建有建筑物。天井为由建筑或围墙四面围合的露天空地,与内院类似,只是面积大小有所区别。
1.5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条文说明】1.5本条规定旨在保证消防车快速通行和疏散人员的安全,防止建筑物在通道两侧的外墙上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设施或开设出口,导致人员在火灾时大量进入该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消防车道行的设施主要有:与车道连接的车辆进出口、栅栏、开向车道的窗扇、疏散门、货物装卸口等。
1.6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量大于表1.6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表1.6堆场或储罐区的储量
2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
【条文说明】1.6在甲、乙、丙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设置的消防车道,如设置位置合理、道路宽阔、路面坡度小,具有足够的车辆转弯或回转场地,则可大大方便消防车的通行和灭火救援行动。
将露天、半露天可燃物堆场通过设置道路进行分区并使车道与堆垛间保持一定距离,即可较好防止火灾燃烧面积过大、减少损失,又可较好地减小火灾的高强辐射热对消防车和消防员的作用,便于车辆调度,有利于展开灭火行动。
1.7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条文说明】1.7由于消防的吸水高度一般不大于6m,吸水管长度也有一定限制,而大多天然水源距离市政道路可能不能满足消防快速就近吸水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设置有时也受地形限制难以在建筑物附近就近设置或难以设置在可通行消防车的道路附近。对于这些情况,均要设置可接近水源的专门消防车道,有时还要设置必要的台阶等,方便消防车应急取水供应火场。
1.8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条文说明】1.8本条第1、2、3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为保证消防车道能够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建筑火灾的需要,根据目前国内在役各种消防车辆的外形尺寸,按照单车道并考虑消防车快速通行需要确定了消防车道的最小净宽度、净空高度和转弯半径。对于一些需要使用或穿过特种消防车辆的建筑物、道路桥梁,还应稂据实际情况增加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与净空高度。由于当前在城市或某些区域内的消防车道,大多数需要利用城市道路或居住小区内的公共道路,这些道路往往考虑了小型车辆的通行和转弯要求,而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一般均较大,通常为9m-12m。因此,无论是专用消防车道还是兼作消防车道的其他道路或公路,均需要满足消防车的通行要求。该转弯半径可以结合当地消防车的配置情况和区域内的建筑物建设与规划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在役消防车辆的宽度大都与3.5m这一宽度接近,如车道设计为3.5m,则不便于消防车通行。对有些地区,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垛宽度在能保证消防车通行的前提下,可在4m内适当调整,但要考虑当地消防车的发展情况。另外,本条确定的道路坡度为满足消防车安全行驶的坡度,不是供消防车停靠和展开灭火行动的场地坡度。
根据实际灭火情况,除高层建筑需要设置灭火救援操作场地外,一般建筑均可直接利用消防车道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因此,消防车道与建筑间要保持足够的净空,不受到高大树木、架空高压电力线、架空管廊等的阻碍。
1.9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条文说明】1.9目前,我国在役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9m,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m,一些特种车辆的转弯半径为16m-20m。本条规定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2m×12m,是根据一般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而确定的,对于重型消防车的回车场则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大。如,有些重型消防车和特种消防车,由于车身长度和最小转弯半径已有12m左右,就需设置更大面积的回车场才能满足使用要求;少数消防车的车身全长为15.7m,而15m×15m的回车场可能也满足不了使用要求。因此,设计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建设情况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共同确定回车场的大小,但最小不应小于12m×12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在设置消防车道和灭火救援操作场地时,如果考虑不周,也会发生路面或场地的设计承受荷载过小,道路下面管道埋深过浅,沟渠选用轻型盖板等情况,从而不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通行荷载。特别是,有些情况需要利用裙房屋顶或高架桥等作为灭火救援场地或消防车通行时,更要认真核算相应的设计承载力。表17为各种消防车的满载(不包括消防员)总重,可供设计消防车道时参考。
1.10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条文说明】1.10建筑灭火有效与否,与报警时间、专业消防队的第一出动和到场时间关系较大。本条规定主要为避免延误消防车奔赴火场的时间。据成都铁路局提供的数据,目前一列火车的长度不大于900m,新型16车编组的和谐号动车,长度不超过102m。对于存在通行特殊超长火车的地方,需根据铁路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
2.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条文说明】7.2.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是为满足扑救建筑火灾和救助高层建筑中遇困人员需要的基本要求。对于高层建筑特别是布置有裙房的高层建筑,要认真考虑合理布置确保登高消防车能够靠近高层主体建筑,便于登高消防车开展灭火救援。
由于建筑场地受多方面因素限制,设计时要在本条确定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尽量利用建筑周围地面,使建筑周边具有更多的救援场地,特别是在建筑物的长边方向。
2.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5m;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条文说明】2.2本条第1、2、3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总结和吸取了相关实战的经验、教训,根据实战需要规定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基本要求。实践中,有的建筑没有设计供消防车停靠、消防员登高操作和灭火救援的场地,从而延误战机。
一般举高消防车停留、展开操作的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坡地等特殊情况,允许釆用5%的坡度。当建筑屋顶或高架桥等兼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屋顶或高架桥等的承载能力要符合消防车满载时的停靠要求。
2.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条文说明】2.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为使消防员能尽快安全到达着火层,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十分必要,特别是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
灭火时,消防员一般要通过建筑物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出入口,从楼梯间进入着火层对该层及其上、下部楼层进行内攻灭火和搜索救人。对于埋深较深或地下面积大的地下建筑,还有必要结合消防电梯的设置,在设计中考虑设置供专业消防人员出入火场的专用出入口。
2.4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条文说明】2.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是根据近些年我国建筑发展的形态和实际灭火中总结的经验教训确定的。
过去,绝大部分建筑均开设有外窗。而现在,不仅仓库、洁净厂房无外窗或外窗开设少,而且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商业综合体、设置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的建筑等,在外墙上均很少设置可直接开向室外并可供人员进入的外窗。而在实际火灾事故中,大部分建筑的火灾在消防队到达时均已发展到比较大的规模,从楼梯间进入有时难以直接接近火源,但灭火时只有将灭火剂直接作用于火源或燃烧的可燃物,才能有效灭火。因此,在建筑的外墙设置可供专业消防人员使用的入口,对于方便消防员灭火救援十分必要。救援窗口的设置既要结合楼层走道在外墙上的开口、还要结合避难层、避难间以及与救援场地,在外墙上选择合适的位置进行设置。
2.5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条文说明】2.5本条确定的救援口大小是满足一个消防员背负基本救援裝备进入建筑的基本尺寸。为方便实际使用,不仅该开口的大小要在基础上适当增大,而且其位置、标识设置也要便于消防员快速识别和利用。
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 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条文说明】7.3.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确定了应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范围。
对于高层建筑,设置消防电梯能节省消防员的体力,使消防员能快速接近着火区域,提高战斗力和灭火效果。根据在正常情况下对消防员的测试结果,消防员从楼梯攀登的有利登高高度一般不大于23m,否则,对人体的体力消耗很大。对于地下建筑,由于排烟、通风条件很差,受当前装备的限制,消防员通过楼梯进入地下的火灾危险性较地上建筑要高,因此,要尽量缩短达到火场的时间。由于普通的客、货电梯,不具备防火、防烟条件,火灾时往往电源没有保证,不能用于消防员的灭火救援。因此,要求高层建筑和埋深较大的地下建筑设置供消防员专用的消防电梯。
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消防电梯,有利于快速组织灭火行动和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展开救援。本条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见本规范第 5.5.24A 条的条文说明。本条设置消防电梯层数的确定,主要根据消防员负荷登高与救援的体力需求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中使用人员的特性确定的。
3.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1台消防电梯。
【条文说明】7.3.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具有较高的防火性能。一般,在火灾初期,火灾总是可以被控制在着火的一个防火分区内,消防员利用着火区内的消防电梯就可以进入着火区直接接近火源实施灭火和实施搜索等其他行动。对于多个防火分区的楼层,即使一旦该消防电梯受阻难以安全使用时,还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因此,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部消防电梯。
3.3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条文说明】7.3.3本条规定的高层塔架或周部区域较高的厂房,由于面积和火灾危险性小,也可以考虑不设置消防电梯。
3.4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3.5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 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条文说明】3.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在消防电梯间(井)前设置具有防烟性能的前室,对于保证消防电梯的安全运行和消防员的行动安全十分重要。当消防电梯室具有良好的通风排烟条件时,也可以不设置防烟前室,如设在仓库连廊内和冷库穿堂内的消防电梯、每层建筑面积小的筒仓工作塔等。
消防电梯为火灾时相对安全的竖向通道,其前室靠外墙设置既安全,又便于采用可靠的天然采光和自然排烟的防烟方式,电梯出口在首层也可直接通向室外。一些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电梯出口,可以采用受防火保护的通道,不经过任何其他房间通向室外。该通道要具有防烟性能。
本条根据为满足一个消防战斗班配备装备后使用电梯以及救助老年人、病人等人员的需要,规定了消防电梯前室的面积及尺寸。
3.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7.3.6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确保消防电梯的可靠运行和防火安全。
在实际工程中,为有效利用建筑面积,方便建筑布置和电梯的管理和维护,旺旺多台电梯设置在同一部位,电梯梯井相互毗邻。一旦其中某部电梯或电梯井出现火情,可能因相互间的分隔不充分而影响其他电梯、特别是消防电梯的安全使用。因此,参照本规范对消防电梯井井壁的耐火性能要求,规定消防电梯的梯井、机房要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其他电梯的梯井、机房进行分隔。在机房上必须开设的开口部位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3.7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条文说明】3.7火灾时,应确保消防电梯能够可靠、正常运行。建筑内发生火灾后,一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动作或消防队进入建筑展开灭火行动,均会有大量水在楼层上积聚、疏散。因此,要确保消防电梯在灭火过程中能保持正常运行,消防电梯井内外就要考虑设置排水和挡水设施,并设置可靠的电源和供电线路。
3.8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每层停靠;
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4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7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条文说明】3.8本条是为满足一个消防战斗班配备装备后使用电梯的需要所作规定。消防电梯每层停靠,包括地下室各层,着火时,要首先停靠在首层,以便于展开消防救援。对于医院建筑等类似功能的建筑,消防电梯轿厢的净面积尚需考虑病人、残障人员等的救援以及方便对外联络的需要。
4.1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条文说明】4.1对于高层建筑,特别是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便于火灾时救援和疏散难以通过室内楼梯下至地面的人员,要尽量结合城市空中消防站建设和规划布局,在这些高层建筑中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设置可以保证直升机安全悬停与救助人员的设施。
4.2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
2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
3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5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4.2为确保直升机安全起降,本条规定了设置屋顶停机坪时对屋顶的基本要求。有关直升机停机坪和屋顶承重等其他技术要求,见《国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99和《军用永备直升机机场场道工程建设标准》GJB3502-1998。
云南迅电科技有限公司
400-838-0871
15398460335
24小时咨询服务热线:
联系我们
手机站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