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62-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监控与安全防范》
4.1 一般规定
4.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监控与安全防范应包括环境监控系统、场地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的安装与验收。
4.1.2 环境监控系统应包括对机房正压、温度、湿度、漏水报警等环境的监视与测量。
4.1.3 场地设备监控系统应包括对机房不间断电源、精密空调、柴油发电机、配电箱(柜)等场地设备的监视、控制与测量。
4.1.4 安全防范系统应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人口控制系统。
4.1.5 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4.2 设备与设施安装
4.2.1 所有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技术复核。
4.2.2 设备与设施的安装应按设计确定的位置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应留有操作和维修空间;
2 环境参数采集设备应安装在能代表被采集对象实际状况的位置上。
4.2.3 读卡器、开门按钮等设施的安装位置应远离电磁干扰源。
4.2.4 信号传输设备和信号接收设备之间的路径和距离应符合设计要
求,设计无规定时应满足设备技术档案的要求。
4.2.5 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摄像机逐个通电、检测和粗调,并应在一切正常后安装;
2 应检查云台的水平与垂直转动角度,并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云台转动起始点;
3 摄像机与云台的连接线缆的长度应满足摄像机转动的要求;
4 对摄像机初步安装后,应进行通电调试,并应检查功能、图像质量、监视区范围,应在符合要求后固定;
5 摄像机安装应牢固、可靠。
4.2.6 监视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视器安装在机柜内时,应采取通风散热措施;
2 监视器的屏幕不得受外来光线直射;
3 监视器的外部调节部分,应便于操作。
4.2.7 控制箱(柜)、台及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箱(柜)、台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平稳、牢固,并应便于操作和维护;
2 控制箱(柜)、台内应采取通风散热措施,内部接插件与设备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3 所有控制、显示、记录等终端设备的安装应平稳,并应便于操作。
4.2.8 设备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接地。
4.3 配线与敷设
4.3.1 线缆敷设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
4.3.2 同轴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的有关规定。
4.3.3 电力电缆、走线架(槽)和护管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4.3.4 传感器、探测器的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并应留有适当余量,线芯不得外露。
4.3.5 电力电缆应与信号线缆、控制线缆分开敷设,无法避免时,对信号线缆、控制线缆应进行屏蔽。
4.4 系统调试
4.4.1 系统调试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设计要求和产品技术文件进行。
4.4.2 系统调试前应做好下列准备:
1 应按本规范第9.2节和第9.3节的要求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
2 应按设计要求查验已安装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
3 通电前应检查供电电源的电压、极性、相序;
4 对有源设备应逐个进行通电检查。
4.4.3 环境监控系统功能检测及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机房正压、温度、湿度测量;
2 查验监控数据准确性;
3 检测漏水报警的准确性。
4.4.4 场地设备监控系统功能检测及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测采集参数的正确性;
2 检测控制的稳定性和控制效果、调试响应时间;
3 检测设备连锁控制和故障报警的正确性。
4.4.5 安全防范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机房出入口控制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调试卡片阅读机、控制器等系统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2)调试卡片阅读机的开门、关门、提示、记忆、统计、打印等判别与处理;
3)调试出人口控制系统与报警等系统间的联动。
2 视频监控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调试摄像机的监控范围,聚焦,图像清晰度,灰度及环境照度与抗逆光效果;
2)检查、调试云台及镜头的遥控延迟,排除机械冲击;
3)检查、调试视频切换控制主机的操作程序,图像切换,字符叠加;
4)调试监视器、录像机、打印机、图像处理器、同步器、编码器、译码器等设备;
5)对于具有报警联动功能的系统,应检查与调试自动开启摄像机电源、自动切换音视频到指定监视器及自动实时录像,检查与调试系统叠加摄像时间、摄像机位置的标识符及显示稳定性及打开联动灯光后的图像质量;
6)检查与调试监视图像与回放图像的质量,在正常工作照明环境条件下,应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3 人侵报警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检测与调试探测器的探测范围、灵敏度、误报警、漏报警、报警状态后的恢复及防拆保护等功能与指标;
2)检查控制器的本地与异地报警、防破坏报警、布防与撤防等功能。
4.4.6 系统调试应做记录,并应出具调试报告,同时应由调试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签字。
4.5 施工验收
4.5.1 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备、装置及配件的安装;
2 环境监控系统和场地设备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传送、转换、控制功能;
3 入侵报警系统的入侵报警功能、防破坏和故障报警功能、记录显示功能和系统自检功能;
4 视频监控系统的控制功能、监视功能、显示功能、记录功能和报警联动功能;
5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出入目标识读功能、信息处理和控制功能、执行机构功能。
4 .5.2 系统检测应按附录E进行,并应按附录E填写《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功能检测记录表》。
4 .5.3 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外,尚应按附录E提交《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功能检测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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