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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62-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室内装饰装修》
来源:云南数据中心建设服务网 | 作者:IDC-standard | 发布时间: 2022-03-24 | 1288 次浏览 | 分享到: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室内装饰装修应包括吊顶、隔断、地面处理、活动地板、内墙和顶棚及柱面处理、门窗制作安装及其他作业的施工及验收。
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及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执行。


GB-50462-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室内装饰装修》


5.1   一般规定


5.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室内装饰装修应包括吊顶、隔断、地面处理、活动地板、内墙和顶棚及柱面处理、门窗制作安装及其他作业的施工及验收。

5.1.2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宜按由上而下、从里到外的顺序进行。

5.1.3  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及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执行。

5.1.4  各工种的施工环境条件应符合施工材料说明书的要求。


5.2    吊    顶


5.2.1  吊点固定件位置应按设计标高及安装位置确定。

5.2.2  吊顶吊杆和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隙与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吊杆或预设钢板,应在吊顶施工前完成。末做防锈处理的金属吊挂件应进行涂漆。

5.2.3  吊顶上空间作为回风静压箱时,其内表面应按设计做防尘处理,不得起皮和龟裂。

5.2.4  吊顶板上铺设的防火、保温、吸音材料应包封严密,板块间应无缝隙,并应固定牢靠。

5.2.5  龙骨与饰面板的安装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5.2.6  吊预装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整齐、颜色一致,板面不得变色、翘曲、缺损、裂缝和腐蚀。

5.2.7  吊顶与墙面、柱面、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严密美观。

5.2.8   安装吊预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上各类隐蔽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5.3    隔  断  墙


5.3.1  隔断墙应包括金属饰面板隔断、骨架隔断和玻璃隔断等非承重轻质隔断及实墙的工程施工。

5.3.2  隔断墙施工前应按设计划线定位。

5.3.3  隔断墙主要材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整齐,不应有污垢、缺角、翘曲、起皮、裂纹、开胶、划痕、变色和明显色差等缺陷;

2  隔断玻璃表面应光滑十无波纹和气泡,边缘应平直、无缺角和裂纹。

5.3.4  轻钢龙骨架的隔断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断墙的沿地、沿顶及沿墙龙骨位置应准确,固定应牢靠;

2  竖龙骨及横向贯通龙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隔断墙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龙骨的长度应小于隔断墙的高度3Omm,上下应形成l5mm的膨胀缝;

2)隔断墙板应与竖龙骨平行铺设,不得沿地、沿顶龙骨固定;

3)隔断墙两面墙板接缝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安装双层墙板时,面层与基层的接缝亦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

4  隔断墙内填充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充满、密实、均匀。

5.3.5  装饰面板的非阻燃材料衬层内表面应涂覆两遍防火涂料。粘接剂应根据装饰面板性能或产品说明书要求确定。粘接剂应满涂、均匀,粘接应牢固。饰面板对缝图案应符合设计规定。

5.3.6  金属饰面板隔断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饰面板表面应无压痕、划痕、污染、变色、锈迹,界面端头应无变形;

2  隔断不到顶棚时,上端龙骨应按设计与顶棚或梁、柱固定;

3  板面应平直,接缝宽度应均匀、一致。

5.3.7  玻璃隔断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玻璃支撑材料品种、型号、规格、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光滑、无污垢和划痕,不得有机械损伤;

2  隔断不到顶棚时,上端龙骨应按设计与顶棚或梁、柱固定;

3  安装玻璃的槽口应清洁,下槽口应衬垫软性材料。玻璃之间或玻璃与扣条之间嵌缝灌注的密封胶应饱满、均匀、美观;如填塞弹性密封胶条,应牢固、严密,不得起鼓和缺漏;

4  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揭去骨架材料面层保护膜;

5  竣工验收前在玻璃上应粘贴明显标志。

5.3.8  防火玻璃隔断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3.7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5.3.9  隔断墙与其他墙体、柱体的交接处应填充密封防裂材料。

5.3.10 实体隔断墙的砌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有关规定,抹灰及饰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的有关规定。


5.4   地面处理


5.4.1  地面处理应包括原建筑地面处理及不安装活动地板房间的地面砖、石材、地毯等地面面层材料的铺设。

5.4.2  地面铺设宜在隐蔽工程、吊顶工程、墙面与柱面的抹灰工程完成后进行。

5.4.3  潮湿地区应按设计要求铺设防潮层,并应做到均匀、平整、牢固、无缝隙。

5.4.4  地面砖、石材、地毯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的有关规定。

5.4.5  在水泥地面上涂覆特殊材料时,施工环境和施工方法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5.5   活动地板


5.5.1  活动地板的铺设应在机房内其他施工及设备基座安装完成后进行。

5.5.2  铺设前应对建筑地面进行清洁处理,建筑地面应干燥、坚硬、平整、不起尘。

活动地板下空间作为送风静压箱时,应对原建筑表面进行防尘涂覆,涂覆面不得起皮和龟裂。

5.5.3  活动地板铺设前,应按设计标高及地板布置准确放线。沿墙单块地板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整块地板边长的1/4。

5.5.4  活动地板铺设时应随时调整水平;遇到障碍物或不规则墙面、柱面时应按实际尺寸切割,并应相应增加支撑部件。

5.5.5  铺设风口地板和开口地板时,需现场切割的地板,切割面应光滑、无毛刺,并应进行防火、防尘处理。

5.5.6  在原建筑地面铺设的保温材料应严密、平整,接缝处应粘接牢固。

5.5.7  在搬运、储藏、安装活动地板过程中,应注意装饰面的保护,并应保持清洁。

5.5.8  在活动地板上安装设备时,应对地板面进行防护。


5.6    内墙、顶棚及柱面的处理


5.6.1  内墙、顶棚及柱面的处理应包括表面涂覆、壁纸及织物粘贴、装饰板材安装、墙面砖或石材等材料的铺贴。

5.6.2  新建或改建工程中的抹灰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约有关规定。

5.6.3  表面涂覆、壁纸或织物粘贴、墙面砖或石材等材料的铺贴应在墙面隐蔽工程完成后、吊顶板安装及活动地板铺设之前进行。表面涂覆、壁纸或织物粘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的有关规定。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5.6.4  金属饰面板安装应牢固、垂直、稳定,与墙面、柱面应保留5Omm以上的间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3.6条的规定。

5.6.5  其他饰面板的安装应按本规范第11.3.5条执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5.7   门窗及其他


5.7.1  门窗及其他施工应包括门窗、门窗套、窗帘盒、暖气罩、踢脚板等制作与安装。

5.7.2  安装门窗前应进行下列各项检查:

1  门窗的品种、规格、功能、尺寸、开启方向、平整度、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应齐全;

2  门窗洞口位置、尺寸及安装面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5.7.3  门窗的运输、存放、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门窗应采取防潮措施,不得碰伤、玷污和暴晒;

2  塑钢门窗安装、存放环境温度应低于50℃;存放处应远离热源;环境温度低于O℃时,安装前应在室温下放置24h;

3  铝合金、塑钢、不锈钢门窗的保护贴膜在验收前不得损坏;在运输或存放铝合金、塑钢、不锈钢门窗时应竖直、稳定排放,并应用软质材料相隔;

4  钢质防火门安装前不应拆除包装,并应存放在清洁、干燥的场所,不得磨损和锈蚀。

.7.4  门窗安装应平整、牢固、开闭自如、推拉灵活、接缝严密。

.7.5  玻璃安装应按本规范第11.3.7条执行。

.7.6  门窗框与洞口的间隙应填充弹性材料,并应用密封胶密封。

.7.7  门窗安装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7.8  门窗套、窗帘盒、暖气罩、踢脚板等制作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其表面应光洁、平整、色泽一致、线条顺直、接缝严密,不得有裂缝、翘曲和损坏。


.8   施工验收


.8.1  吊顶、隔断墙、内墙和顶棚及柱面、门窗以及窗帘盒、暖气罩、踢脚板等施工的验收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8.2  地面处理施工的验收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有关规定。防静电活动地板的验收内容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静电地面施工及验收规范》SJ/T 31469的有关规定。

.8.3  施工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文件应符合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